关于同意新霞加油站和集美海澳闽南加油站企业名称等变更的批复
厦经能〔2008〕12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你司关于新霞加油站、集美海澳闽南加油站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申请(福建销字〔2008〕18号、福建销字〔2008〕19号)收悉。鉴于你司已收购原厦门市兴兴海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新霞加油站,并承租厦门市集美海澳闽南加油站,上述两座加油站原经营资格已按规定办理注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司关于上述两个加油站的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申请。
接文后,请持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特许零售经营证书后方可经营。
此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