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新溪加油站企业名称等变更的批复
厦经能〔2008〕150号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你司关于新溪加油站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申请(石化森美厦安〔2008〕45号)收悉。鉴于你司已收购厦门市翔安区新溪加油站,该加油站原经营资格已按规定办理注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司关于该加油站的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申请。
接文后,请持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必须重新取得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
此复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